(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杰华与梁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杰华,梁润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35号原告:何杰华,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苏宝莹,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润章,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何杰华诉被告梁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佩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杰华委托代理人苏宝莹、被告梁润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杰华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从2012年起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均按被告的指示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相应款项。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进行对数,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但被告出具借条、借据后分文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润章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梁润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杰华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原告何杰华已预交),由被告梁润章负担(被告梁润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何杰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