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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友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陈实。本院在执行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申担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091830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