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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中士与李文全、钟霞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中士,李文全,钟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中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全。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霞。再审申请人李中士因与被申请人李文全、钟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中士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合理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李中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中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