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景清与马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清,马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徐景清,男被执行人马云斌,男申请执行人徐景清与马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期间,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马云斌名下有一套房产并且在一公司持有股份,无其他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胡 旭代理审判员 张华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孟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