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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玉宝、唐志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玉宝,唐志芹,马守斌,唐志亮,马宗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马玉宝。被执行人唐志芹。被执行人马守斌。被执行人唐志亮。被执行人马宗太。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玉宝、唐志芹、马守斌、唐志亮、马宗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岱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岱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