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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永城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薛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薛岩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永城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刘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子杰、张朵,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薛岩,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薛守军,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系被告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城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李丹勇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