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荣建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荣建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秀明,经理。被告于荣建,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荣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查明,原告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秀明。2012年5月30日,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选举靳树立为公司临时负责人,对法定代表人高秀明停止一切职务,待召开股东大会后,重新选举公司董事长,成立新的领导班子。此后,该公司至今未产生,变更新任法定代表人,未变更工商登记。该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民事起诉书中加盖的为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的公章。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单位办公室的公章为内部印章,不能代替单位公章使用。据此,原告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