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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二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童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二初字第003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甲,农民。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羁押),2015年1月9日转取保候审。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童某甲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美华西村内、同丰路千年网络会所门前多次实施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9、10月的一天下午,在美华西村X号楼X单元楼道处,窃得被害人何某的蓝色捷仕达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08元;2.2014年10月26日上午,在千年网络会所门前,窃得被害人吴某的欧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81元;3.2014年12月11日凌晨,在美华西村X号楼X单元楼道处,窃得被害人张某的组装踏板式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500元。另查明,被告人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童某甲处扣押钥匙1把、欧派牌电动车1辆、红色自行车1辆,其中欧派牌电动车1辆现已发还被害人吴某;在现场查获组装踏板式电动车1辆,现已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告人童某甲分别赔偿被害人吴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何某人民币308元,被害人何某、吴某、张某均对被告人童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吴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段某、朱某、童某乙、陈某、史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监控录像,电动车行驶证、非机动车查询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票,收款收据,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告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刑事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吴某财产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钥匙一把、红色自行车一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