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兵与被告刘其元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98号原告张某,男,36岁。委托代理人滕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两人已和好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