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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兵与被告刘其元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98号原告张某,男,36岁。委托代理人滕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两人已和好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