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巩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巩某,女。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巩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有宁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人民陪审员 温武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左轶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