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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巩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巩某,女。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巩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有宁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人民陪审员  温武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左轶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