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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田学芳与冉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芳,冉世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23号原告田学芳,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冉世彬,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芳诉被告冉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学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