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新华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木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新华,唐木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木义。上诉人徐新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5)鹰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徐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被上诉人徐新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立波审判员 马 明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