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威与杨小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高威。被告杨小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婕、唐秋菊,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威与被告杨小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益民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