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丹刘花刘成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丹,刘花,刘成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54-2号原告刘丹,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刘花,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刘成功,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巩民小字第54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刘花驾驶的豫A517**号轿车予以查封,现因被告刘花向本院提供足额保证金,故应解除对查封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花驾驶的豫A517**号轿车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