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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郁永寿与芜湖天门山轻质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永寿,芜湖天门山轻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郁永寿,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天门山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永寿诉被告芜湖天门山轻质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永寿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永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