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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樊甲与樊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843号原告樊甲。委托代理人樊丙。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乙。委托代理人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甲与被告樊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樊甲负担。审判员  严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汤勤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