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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马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