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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范馨爻、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中心学校附属幼儿园生命权与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中心学校附属幼儿园、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馨爻,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中心学校附属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范馨爻。法定代理人:黄艳萍。委托代理人:叶伟荣,(特别授权)。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中心学校附属幼儿园。负责人:黄建军。委托代理人:金和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馨爻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中心学校附属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馨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馨爻负担。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奥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