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士荣、李怀之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士荣,李怀之,贾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66-2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士荣,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怀之,男,农民。被执行人贾振军,男,农民。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士荣、李怀之、贾振军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