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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家辉诉被告张译心(张耀芳)、张志合、魏淑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辉,张译心,张志合,魏淑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朱家辉,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0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译心(张耀芳),女,汉族,生于1994年11月7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穆店乡。被告张志合,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9日,住址同上,系张译心之父。被告魏淑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9日,住址同上,系张译心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辉诉被告张译心(张耀芳)、张志合、魏淑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