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与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31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负责人曾江帆,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赫,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伍勇,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被申请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被申请人张博策,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毛建珺,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肖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