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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仁华与蒋红娟离婚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华,蒋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华,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被执行人蒋红娟,女,生于1973年1月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蒋红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蒋红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红娟有与申请人张仁华共同购买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金利多花园三期XXX号面积为36.58平方米门市一间(产权证号:大竹县竹阳镇字第X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红娟有位于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金利多花园三期XXX号面积为36.58平方米门市一间(产权证号:大竹县竹阳镇字第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奇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舒良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