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林贤福、叶来静与叶来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贤福,叶来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648-1号原告林贤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崇、蔡云蕾,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来静。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2739号原告林贤福与被告叶来静、周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贤福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叶来静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公园路宏德大楼地下室11号(所有权证号:294465,总建筑面积:41.01㎡)的车库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贤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叶来静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公园路宏德大楼地下室11号(所有权证号:294465,总建筑面积:41.01㎡)的车库,限制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丁 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