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行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道云与福清市城头镇人民政府、福清市城头镇大厝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云,福清市城头镇人民政府,福清市城头镇大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行初字第116-1号原告陈道云,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福清市城头镇人民政府,地址福清市。法定代表人严峰,镇长。委托代理人林明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世文,福清市城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大厝村民委员会,地址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道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云不服被告福清市城头镇人民政府、福清市城头镇大厝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陈道云以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大厝村民委员会未拖欠其补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大厝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道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大厝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云撤回对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大厝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长 林 莉人民陪审员 王光耀人民陪审员 王海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小亮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