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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相西福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西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551号原告:相西福,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王树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相西福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相西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相西福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