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金融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经济开发区支行,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6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经济开发。负责人:汪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郜春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经济开发区支行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3400元,执行费275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无为县二坝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无国用(2012)第2402号、房地权证号:无房字第0187**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世梅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