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彦斌与被告尚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彦斌,尚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薛彦斌,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尚明军,男,42岁,汉族,县畜牧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彦斌与被告尚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彦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继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弓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