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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光平与曹承志、谢春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平,曹承志,谢春国,曹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杨光平,男,汉族,1962年6月1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周荣春,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承志,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谢春国,男,汉族,1967年8月2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彭云,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爱国,男,汉族,1966年7月1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杨光平与曹承志、谢春国、曹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光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3元,减半收取3391.5元,由杨光平承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蕙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