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光平与曹承志、谢春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平,曹承志,谢春国,曹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杨光平,男,汉族,1962年6月1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周荣春,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承志,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谢春国,男,汉族,1967年8月2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彭云,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爱国,男,汉族,1966年7月1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杨光平与曹承志、谢春国、曹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光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3元,减半收取3391.5元,由杨光平承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蕙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