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与谢家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谢家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鸳江丽港6号楼1单元9-10号门面。负责人何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俊刚、黄邦永,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谢家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与被告谢家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瑞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麦展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