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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励波、张建波与张建波、张国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波,张建波,张国传,方健,张跃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励波。被告:张建波。被告:张国传。被告:方健。被告:张跃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波与被告张建波、张国传、方健、张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励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励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励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