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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541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袁永斌,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肖云华,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皓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永斌、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云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告于大学期间与被告相识恋爱,XXX年XXX月XXX日登记结婚,XXX年XXX月XXX日生育女儿王乙。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出差,女儿基本由原告独自抚养。XXX年XXX月起,原告因工作需要被派驻北京,女儿就由被告及其父母照看。之后被告因孩子养育问题与其父母发生争吵,后被告父母回了老家。XXX年XXX月起,因被告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女儿,原告遂将女儿带回原告父母家照看。自此,原、被告过上两地分居生活。分居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暧昧短信。另外,被告曾在电话中暴力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令原告感到恐惧。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乙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三)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甲辩称,对原告述称的恋爱、结婚及生育过程无异议。双方从大学开始恋爱,八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被告利用休假、出差等机会与原告一起旅游,生活很开心,夫妻感情也很好。女儿出生后给家庭带来了欢乐,被告父母到上海照顾女儿,家庭关系也很融洽。被告父母与原被告因在生活、教育孩子等方面的差异偶有矛盾也是正常的。被告和其他异性没有暧昧关系,感情也未出轨。双方分居是因为原告的工作需要,而不是感情问题引起,为此被告也曾考虑在天津购房以解决两地分居问题。被告没有暴力威胁过原告及其家人。原被告之间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不够优秀,其愿意继续努力。希望原告回心转意,为了女儿和被告好好过日子,维持家庭的完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于XXX年自由恋爱,双方于XXX年XXX月XXX日登记结婚,XXX年XXX月XXX日生育女儿王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孩子养育等问题发生矛盾。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八年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系因家庭琐事、孩子抚育等问题引起。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珍惜夫妻感情,在出现家庭矛盾之后双方均应积极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化解矛盾。从现有证据看,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根本性矛盾,因此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鉴于被告在本案中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本院亦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