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长勇与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5-2号原告:张长勇。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湖心路269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现因被告提供担保,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侯金鹏代理审判员 侯 玲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