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韩大僮与魏衍建、魏裔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大僮,魏衍建,魏裔伟,魏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韩大僮。被执行人:魏衍建。被执行人:魏裔伟。被执行人:魏瑞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魏衍建、魏裔伟、魏瑞新暂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魏衍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魏裔伟、魏瑞新虽有房产登记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韩大僮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大僮如发现被执行人魏衍建、魏裔伟、魏瑞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