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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毅敏与河南领袖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敏,河南领袖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1773号原告刘毅敏。被告河南领袖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敏诉被告河南领袖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公司名称有误,原告起诉对象应为“被告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本院通知原告更正被告的名称,原告坚持不更正,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公司不存在,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明确、适格,本案中被告河南领袖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不存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毅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20元,退回原告刘毅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玉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