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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孟林辉、马良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孟林辉,马良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5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责人:童辉。被执行人:孟林辉。被执行人:马良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孟林辉、马良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林辉、马良芬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借款本金694279.64元、前期利息26202.59元及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72.5元,但被执行人孟林辉、马良芬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15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林辉、马良芬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洞天路161号7幢1单元604室、605室的房产,现因执行需要,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孟林辉、马良芬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洞天路161号7幢1单元604室(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xxx)、6**室(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