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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亮亮与王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亮,王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208号原告王亮亮,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来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亮与被告王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亮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