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亮亮与王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亮,王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208号原告王亮亮,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来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亮与被告王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亮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