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397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年某甲。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宏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被告年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1年年底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在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05年被告在广西打工期间,被骗了不少钱。被告回家后找原告要钱,并将原告殴打。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2006年8月原告带着女儿外出打工。此后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双方分居生活8年多。双方的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年某乙由被告抚养;3、婚后共同财产由被告所有。被告年某甲辩称,双方在武山县乡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被告当时被骗了4500元。原告将家中的4000元拿到了娘家,在孩子上学时,被告让原告将钱拿回来,但原告不去拿。后来原告去了娘家,被告找人叫了几次,但原告不回来。后来原告将女儿偷领到西宁。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农历12月16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1992年6月22日在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3月18日生女儿年某丙,现随原告生活。1995年11月生育的女儿已给他人送养。1998年8月25日生儿子年某乙,现在打工。婚后修建了土木结构的瓦房三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向被告之父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履行了结婚的登记行为,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农历12月16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1992年6月22日在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共同生活后,经过慎重考虑,努力使其婚姻关系合法化。1993年3月18日生女儿年某丙,1995年11月又生育一女,1998年8月25日生儿子年某乙。说明双方关系稳定。由于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的,现因该基础不存在,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年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