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审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云格利、贾兰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云格利,贾兰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审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云格利,农民。被执行人贾兰格,农民。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云格利、贾兰格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2013)3-0166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3-0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3-0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3)3-0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红人民陪审员 李伟楠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