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徐新荣与战永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荣,战永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426号原告徐新荣。被告战永鑫。原告徐新荣诉被告战永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战永鑫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世燕审 判 员 姜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孟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