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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徐新荣与战永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荣,战永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426号原告徐新荣。被告战永鑫。原告徐新荣诉被告战永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战永鑫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世燕审 判 员  姜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孟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