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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晓仙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5号罪犯陈晓仙,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渝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13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7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10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5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陈晓仙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仙在2014年10月期间,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晓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