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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林昌仲、陈先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林昌仲,陈先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梁世宏。被执行人:林昌仲。被执行人:陈先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昌仲、陈先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林昌仲、陈先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昌仲交纳执行款566771.44元及利息、复利;二、被执行人陈先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5568元,申请执行费806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林昌仲、陈先灶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昌仲、陈先灶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昌仲、陈先灶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昌仲、陈先灶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昌仲、陈先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林昌仲、陈先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昌仲、陈先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5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