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0065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范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甲现年3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欠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况且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二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甲(2011年9月14日生),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2年离家至今未归。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他证实材料,并经当庭认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虽自愿构成,但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已离家出走近三年,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2011年9月14日生)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此款自2015年1月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翠华人民陪审员 董振军人民陪审员 赵长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