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秀凰、林振贺与林振贺、许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凰,林振贺,许吕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15���原告:周秀凰。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林振贺。被告:许吕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凰与被告林振贺、许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秀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周秀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