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秀凰、林振贺与林振贺、许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凰,林振贺,许吕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15���原告:周秀凰。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林振贺。被告:许吕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凰与被告林振贺、许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秀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周秀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