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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立刚与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刚,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胡立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宁住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胡立刚诉被告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拟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立刚撤回对被告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249.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永强审 判 员  陈 瑶人民陪审员  于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洪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