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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廖德芳与陈永生,苟碧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芳,苟碧容,陈永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34号原告廖德芳,女,1925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苟碧容,女,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陈永生,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芳诉被告陈永生、苟碧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德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德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德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廖德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