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立胜诉蛟河市久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立胜,蛟河市久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潘立胜,男,55岁。被告蛟河市久淇木业有限公司,驻蛟河市乌林大街888号。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本院在审理潘立胜诉蛟河市久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立胜没有按法律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41.00元,由原告潘立胜负担5,920.00元。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周玉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2页,共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