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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与李建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李建永,李东明,李建东,张俊朋,蒋庆春,王厚超,李建美,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代表人赵丽,主任。被执行人李建永,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李东明,男,1953年12月2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建东,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张俊朋,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蒋庆春,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厚超,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居民。被执行人李建美,女,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波,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作出的(2009)河商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建永、李东明、李建东、张俊朋、蒋庆春、王厚超、李建美、李波价值70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齐学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