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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文林诉被告李彦平、杨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林,李彦平,杨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马文林。委托代理人龚先富。系马文林妹夫。特别授权。被告李彦平。被告杨秀莲。原告马文林诉被告李彦平、杨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曲曲独任审理。同年7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林的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5.5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曲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柳艾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