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文林诉被告李彦平、杨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林,李彦平,杨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马文林。委托代理人龚先富。系马文林妹夫。特别授权。被告李彦平。被告杨秀莲。原告马文林诉被告李彦平、杨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曲曲独任审理。同年7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林的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5.5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曲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柳艾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