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速民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彭连妹与朱小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连妹,朱小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923号原告彭连妹。被告朱小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连妹诉被告朱小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连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连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费斯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