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到枣阳市万象城歌莱美KTV娱乐,因没有订到房间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赶来后,与王某某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李某甲用甩棍将王某某打伤。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伤情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6时许,广州市黄浦区居民王某某酒后到枣阳市万象城歌莱美KTV娱乐,因没有订到房间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接到经理的电话后赶到大厅劝说,因与王某某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用甩棍将王某某的头面部、双上肢、下肢打伤。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在侦查阶段,经北城派出所主持调解,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5年2月20日下午4点多,我一人到枣阳市万象城歌莱美KTV订房间,女服务员一会说有房间,一会又说没有,我非要订,女服务员觉得我喝了酒,不理睬我,我把收银台上的一个牌子摔在地上。他们的经理过来跟我解释,没过多长时间,另外一个男子来到我们身边,问谁在闹事?经理没有说话,头朝我点了下,那个男的问我来搞啥子?后来我们争了几句,那个男的就拿个东西不停的朝我身上打,我用胳膊挡着朝收银台旁边的过道跑,那个男的追着我打,打的差不多时他停手了。我的后脑被打破,右手食指被打骨折,左右手臂、腿上、背上都被打紫了。2.证人袁某某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4点多,我在枣阳市万象城歌莱美KTV大厅,当时来了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订房间,因没有包房了,他非要订,戴眼镜的年轻人喝了酒,有点醉,丁某某给他解释他不听,骂了丁某某,并且把收银台上的收银牌摔碎。我见这个情况,就给李某乙和“杰哥”分别打了电话,让他们过来控制局面,另外我还打了110的电话。打完电话我去给戴眼镜的年轻人解释,说话的过程中“杰哥”过来了,他问我怎么回事?我说现在没有房间了,这个客人非要房间,并用手指了下戴眼镜的年轻人。“杰哥”不让他在这闹,那个年轻人说话难听,“杰哥”就转到戴眼镜的年轻人身后,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根伸缩铁棍,打开后就朝戴眼镜的年轻人身上乱打,那个人边用手挡,便朝收银台旁边的道子里跑,“杰哥”追过去还是用棍子打他,把年轻人的头打流血了。我上去将“杰哥”劝住,“杰哥”从另外一边的过道跑了,接着警察就来了。3.证人丁某某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我在歌莱美KTV收银台上班。4点左右,来了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订房间,因没有房间了,我给他解释后他说话不好听,并且把收银台上的收银牌摔碎了。我看戴眼镜的年轻人喝了酒,情绪比较激动,就没敢理他,躲到水吧里去了。不知过了多久,我听见戴眼镜的年轻人在喊:“哥,我错了,别打了,误会。”我出来看见有一个男的在大厅收银台前打戴眼镜的年轻人,我又到水吧里去了。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我看见戴眼镜的年轻人头在流血。4.证人王某乙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不知道几点,其到枣阳市万象城歌莱美KTV大厅遇见弟弟江北,看见江北被人打了,身上有血,当时警察也在场。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5年2月20日下午4点多,枣阳市万象城歌莱美KTV的袁经理打电话让我去上班,并说有个人喝醉了在闹事,让我过去看下。我赶到KTV大厅看见有个20多岁戴眼镜的年轻人在收银台和袁经理吵闹。我问袁经理是怎么回事?袁经理说这个客人为订包间的问题在这里闹,把收银台上的东西砸了。我就劝说戴眼镜的年轻人不要闹,那个戴眼镜的年轻人说话不好听,还用手指着我骂,我当时很生气,就把裤子口袋内的一根甩棍拿出来,朝那个戴眼镜的年轻人身上打,我从收银台前一直将他打到收银台旁边的过道里,他被我打蹲在地上,头上流了血,后我从KTV另外一边的安全通道走了。6.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枣)公(司)鉴(法)字(2015)224号鉴定书,意见为:王江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证人丁某某、袁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视频资料;通话记录清单。8.枣阳市人民法院(2010)枣刑一初字第029号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此案的引起有一定的过错,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予折抵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桂菊审判员  赵义明审判员  雷声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青云 来源: